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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版食品标签三大新规:企业必须关注的修订要点与合规风险

发布时间:2025-04-27点击量:15

2025年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步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0号),三项新规均将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过渡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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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涉及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核心领域,将“标准”明确的技术要求和《办法》要求的标识规范相互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据此强化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完善标识工作,以提升消费者的识读便利性、降低误导风险,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有力推动食品行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


检科院和食品伙伴网依据上述三项新规定,精心整理出企业需特别关注的修订亮点及相应的合规风险,助力行业提前布局,规避标签合规隐患。 

1

扩展预包装食品定义:纳入预先包装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

2025版:新增“预先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涵盖更广的销售形式(如计量称重),填补了GB7718等标准对于“无净含量标示”的预先包装食品的管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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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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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25实施之后,目前按散装食品管理的计量称重销售的食品,即便其可能依据最大包装表面积豁免标识部分信息,但是未豁免的食品名称、计量称重、日期、贮存条件、生产者信息以及标准号信息,仍需严格依照GB7718-2025的相关要求进行完整标注。否则,此类食品将不合规。

2

修改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方式

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三种标示方法中用国际编码(INS号)进行标示的限制条件。只有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60c㎡时,才可以选择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国际编码的方式进行标示。


示例:

(1)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60c㎡时,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可以选择标示为:

a.苯甲酸钠;b.防腐剂(苯甲酸钠)

(2)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60c㎡时,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可以选择标示为:

a.苯甲酸钠:b.防腐剂(苯甲酸钠):c.防腐剂(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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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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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GB 7718-2025附录B.4,排查是否存在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60c㎡时,食品添加剂名称用国际编码标示的情况,如有,尽快调整。

3

严格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1)明确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属于特别强调,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GB 7718-2025附录 A.5列明的豁免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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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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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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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未进行定量标示的,需要排查是否在豁免行列,否则将不再合规。

(2)GB 7718-2025规定,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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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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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上所有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无”“不含”等的含量声称将被全面禁止,相关企业应引起重视,GB7718-2025发布后,消费者对此类声称的抵制将更加强烈,建议尽快调整。

(3)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同义语等词汇:某种成分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添加”“不使用”,并不能代表终产品中不含有该成分,为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形响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新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以及同义词“未添“要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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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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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中使用了“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的,建议尽快调整否则,将不合规。


4

优化日期标注要求,强制标示保质期到期日

新标准要求食品标签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1)日期的标示形式:2010年03月20日;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2010-03-20;20100320;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可在同行标示:20100320/20100520、20100320;20100520、20100320、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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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的日期标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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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3月2010年;3月20日2010年;(月/日/年);03 20 2010;03/20/2010;03202010。

3)保质期到期日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保质日期(至);保质期至;最佳食用日期(至);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之此日期之前最佳……;此日期之前食(饮)用最佳。

4)保质期可采用XX个月(或XX日,或XX天,或XX周,或XX年)标示,

5)消费保存期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消费保存日期(至);最后食用日期(至)。

6)GB 7718另外规定以下预包装食品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1)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

(2)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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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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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G8 7718-2025附录A.2,排查日期的标示形式是否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如有,尽快调整,并增加到期日的标注,可自愿标注“消费保存期”。

5

强调食品质量等级的标示需“有据可依”

如果食品所执行的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如果食品所执行的标准中未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不得标示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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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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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食品标签中提及的质量等级,需要排查执行标准是否有规定,如无,及时制除,否则将不再合规。


6

加强对致敏物质的管理,修订为强制标识内容

新标准规定,含麸质谷物、甲壳纲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八类含有致敏物质的食品及其制品,此8类致敏物质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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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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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GB 7718-2025附录D,排查食品配料中是否存在强制标示的致敏物质,包括部分未展开标识的复合配料和食用香精,也需要确认是否含有上述8类过敏物质,在GB7718-2025实施之前完成不合规标签调整。

7

创新标签展示形式,鼓励采用数字标签

新标准鼓励生产者通过数字标签补充展示食品信息,内容须与食品包装上的食品标签信息一致,并在数字标签临近位置明确标注“数字标签”或类似字样明示其身份。数字标签需易于获取,鼓励兼容多种识别方式,内容须在一级页面直接展示且无干扰元素,确保清晰可读、不可篡改。允许通过视频、语音等多媒体形式提供信息,采用数字标签后,可按规定简化包装上的标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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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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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标签的标示形式,允许企业通过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信息,以解决纸质标签版面受限问题,提升消费者阅读体验,企业自愿采用数字标签时,应符合标准的相关。


8

标识内容的豁免变化

G8 7718-2025规定,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时,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到期日、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其他标示项目应标示在销售容器上,或以随附说明书、数字标签等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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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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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旧版相比,豁免标示的内容减少了,保质期到期日、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不能豁免标示。

GB28050-2025修订亮点及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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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加部分术语和定义,完善能量、碳水化合物、糖的计算

新标准增加了能量和碳水化合物的定义,并给出了能量和碳水化合物的计算方法;并明确了专用于营养标签标示的糖特指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糠、麦芽糖、乳糖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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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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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确保能量、碳水化合物及糖的检测与计算符合标准要求,以保证营养成分标示的准确性。


2

营养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由“1+4”修订为“1+6”,增加了健康警示语标示要求

GB 28050-2025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防(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将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纳入强制标示内容。并明确规定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昂摄入盐油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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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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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是营养标签的核心修订内容,涉及市场上绝大多数食品标签的换版,GB 28050-2025实施后,所有的预包装食品(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除外)标签均需按照上述规定,在营养成分表中增加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3

增加可选择标示营养成分,修订部分营养素的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

新标准鼓励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钙、铁、锌等营养素成分,增加了n-3 多不饱和脂肪酸、α-亚麻酸、二十碳五烯酸(EPA)、二十二殡六烯酸(DHA)及其“0”界限值、修约间隔,修订维生素D、生物素、胆碱、锌、碘、硒、铜的营养素参考值,并删除了胆固醇的营养素参考值,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相应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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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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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DHA等营养成分的可选择标示对一些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需要注意,可选择标示内容的标示也应符合GB 28050-2025的相关规定,如在营养成分表中的顺序等。


4

明确可采用图形、文字等方式对营养标签信息进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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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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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050-2025明确包装正面标签可作为营养标签补充,企业可在规范标示营养成分表的基础上,采用图形、文字等方式进行说明,如以“油、盐”替代“脂肪、钠”,使用“卡”替代“千焦”,或引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宝塔图形及核心推荐条目宣传合理膳食。


5

调整维生素A、维生素D及乳糖的允许误差范围

新标准将维生素A和维生素D的允许误差范围由“80%~180 %标示值”修订为“≥80%标示值”,修订后与其他维生素的允许误差范围相同,同时将乳的允许误差范围由“≥80%标示值”修订为“≤120%标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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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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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糖的修订变化较大,新标准将乳糖的允许误差范围调整为“≤120%标示值”,对于营养标签上标注了乳糖的预包装食品,企业应确保满足要求。


6

修订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范围和包装面积

G8 28050-2025实施后,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与GB 28050-2011相比,新标准增加“粮食籽粒”“经简单物理处理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单一原料干制品”两种情形,删除2011版标准中的“包装总表面积≤100c㎡或最大表面面积≤20c㎡的食品”的总表面积要求,扩大“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小于≤40c㎡的食品”的最大表面积限制。


最大表面积小于≤40c㎡的食品,如进行营养成分标示,允许使用非表格的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或NRV%的标示。根据包装持点,营养成分可以从左向右横向排开或者自上而下排开,可有框或无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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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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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豁免标示条件时,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豁免标示,但如标示营养标签应按照标准要求执行。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亮点及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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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净含量的标注方式

GB7718-2025简化了净含量的标示要求,《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净含量标注作出明确规定: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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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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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25中没有详细规定净含量的标示要求,企业应严格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完整标注净含量,确保包“净含量”字样、数值及法定计量单位三要素,避免因标注不规范导致的合规风险。


2

补充字符高度的规定

(1)《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目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并规定了具体的字体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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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B7718-2025删除了字符高度的描述,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中做了详细规定,并根据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细化了字符高度要求,同时规定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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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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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日期标注受到不少消费者吐槽“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引起了市场监管总局的关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将其列为重点内容,相信也将是《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的重点监管内容,建议企业在新规实施之前,及时进行合规排查,及时纠正不会规的情况

3

明确规定食品名称应当标注反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举例:食品名称体现畜离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虾饼”,其肉类原料应全部为虾,图片中商品含有鱼肉、猪肉,则应按照规定命名为“虾仁鱼肉猪肉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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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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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中涉及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排查上述规定的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建议及时调整配方或标签。


4

明确规定网络销售食品标示要求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刊载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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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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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销售主页面刊载的标签信息必须完整、准确,且与产品实际包装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企业建立严格的标签审核机制,确保线上线下信息一致。

5

整合修订生产者信息标注要求,助力责任追溯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应同时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相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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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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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的,尤其是以前“住所”地址和“生产地址”不一致且按“住所”地址标识的,甚至是一个“住所”地址,有几个“生产地址”的企业,都应对照《办法》要求,排查生产者地址信息标注的合规性。

三大新规结合数字化趋势和消费者需求,强化了标签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企业需重点关注配料表、日期、营养成分表、致敏物质及数字标签的新要求,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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