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于预包装食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不强制适用GB 7718,其标签管理应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相关规章、公告要求。 关键区分依据: 1、预包装食品: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SC审查),强制符合GB 7718; 2、食用农产品: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按农产品相关法规执行。 若产品明确属于农产品范畴,虽无需强制执行GB 7718,但其标签标识可参照GB 7718原则制定。 03 拆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要求 问题解答: 拆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如计量称重的金币巧克力、豆干等),其标签管理可以参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散装食品的规定执行。 1.拆包前原大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2025规定。 2.拆包销售时应在容器或外包装上强制标示以下内容: ▶ 食品名称 ▶ 成分或配料表 ▶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 保质期 ▶ 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04 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怎么理解? 问题解答: 这是要求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牢固地粘贴、打印、模印或压印在包装物或包 装容器上。但附加说明产地特征、产品特点、食用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装物上的吊牌或附属在包装物内的说明物,如葡萄酒的产地吊牌、调味品的使用手册、 植物油的推荐用法说明等,不在该约束之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 “不应分离”约束的是生产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的行为,从时间点来说,其终点应在销售行为发生后,消费者(或使用者)打开包装食用(使用)前不可分离。 【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 05 不得贬低其他食品怎么理解? 问题解答: 依据GB 7718-2025第3.3条规定,食品标签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科学常识、违背公序良俗、贬低其他食品、封建迷信等内容,具体包括: 1.禁止宣称本产品含有/不含有某成分或配料优于同类其他食品(如:有“硒”才是好水;无糖茶饮更健康); 2.禁止使用对比性表述使其他食品产生负面认知(例如:标注"比XX品牌蛋白质含量更高")。 06 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的理解 问题解答: 依据GB 7718-2025第3.4条规定,食品标签信息(含文字、图形、符号等)必须真实、准确且无误导性,禁止以下行为: 1.虚假暗示食品属性(如:配料含萝卜却使用人参图案); 2.利用字号差异弱化真实类别,如: ▶ "橙汁饮料"、“酸牛乳饮料”中故意缩小"饮料"字号; ▶ "高钙乳粉固体饮料"中显著标示"高钙乳粉",缩小"固体饮料"字号。 3.混淆食品类别本质,如: ▶ 巧克力与代可可脂巧克力; ▶ 发酵乳与风味发酵乳未明确区分。 07 真实属性名称怎么理解? 问题解答: 对于食品属性名称,新旧标准没有什么实质的变化。 依据GB 7718-2025第4.2.1条规定,食品名称中的属性名称须反映食品固有特性,使消费者能准确识别食品本质(是发酵乳还是风味饮料;是矿泉水/纯净水/饮用天然水等)。其确定依据如下: 1.有明确标准规定的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公告中规定的名称(择一使用); 2.无标准规定的自定义名称需满足: ▶ 使消费者直观认知食品本质特征(如"枣夹核桃"“焦糖味瓜子”“草莓干”已经明确反映了食品的真实属性); ▶ 不得导致食品本质混淆或误解(如:混淆橙汁与橙汁饮料)。 08 企标、团标能否作为食品属性名称? 问题解答: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名称不直接作为真实属性名称的依据。当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名称符合GB 7718关于属性名称的规定时,可作为真实属性名称。【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 09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标示的示例 问题解答: 一个标准的名称是否可以当作属性名称去用,要以准确的反映出食品的本质为前提。譬如:一个标准的大类里边有不同的小类,食品分类的大类名称不适合直接作为真实属性名称,因其无法准确反映食品具体的本质特征。 譬如:"食用油脂制品"、"复合调味料"、"蜜饯"、"坚果炒货"不适合直接作为食品名称,没有清晰的反映出食品/配料的具体属性。可以使用更为具体的属性名称,如:"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牛肉味复合调味料"、“话梅”、“原味腰果”。 11 复合配料是否可以展开与原始配料合并标示? 问题解答: GB 7718-2025对复合配料标示规则进行修订,明确禁止将复合配料展开后与原始配料合并标示,具体要求如下: 1、必须标示复合配料名称; 2、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应在括号内按4.3.3条款要求展开标示(豁免情形除外)。 新旧标准对比: ▶ GB 7718-2011:允许复合配料展开后与原始配料合并(问答中明确),不体现复合配料属性; ▶ GB 7718-2025:强制体现复合配料属性,禁止与原始配料合并标示。 12 复合配料的标示要求。 问题解答: 复合配料标示需遵循以下规则: 1. 不展开标示豁免条件(同时满足): ▶ 复合配料添加量<食品总量的25%; ▶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 标示复合配料属性名称。例外:所含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时需强制标示(如酱油中的焦糖色改变产品颜色)。 2.展开层级限制: ▶ 仅需展开一级,复合配料中的次级复合配料无需展开; ▶ 次级复合配料所含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的食品添加剂仍需标示。 3. 附录A表A.1的特殊规定: ▶ 符合表A.1类别的复合配料(如酱油),无需考虑添加量(有规定限量的除外,如香辛料有添加量不超过2%的明确限值); ▶ 可统一标示类别名称(如添加3种酱油时直接标示"酱油"),所含食品添加剂按是否起功能作用决定是否标示。 13 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该不该标? 问题解答: 以下情形明确可以不用标示: ① 加工助剂、失活的酶制剂、在终产品中没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辅料; ②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符合GB 2760带入原则第一款(等同于不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解读:加工助剂在终产品中没有功能作用,有作用的不是加工助剂。加入量小于25%的复合配料(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符合GB 2760带入原则第一款(3.4.1),等同不发挥功能作用,可以不标! 以下情形必须标: ①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含复配食品添加剂); ② 加入量超过25%的复合配料中所有的食品添加剂; 说明:如果添加量超过25%复合配料,里面用到食品添加剂的,不用考虑带入原则,必须全部一一标示出来。 ③ 加入量小于25%的复合配料中发挥功能作用的所有的食品添加剂; ④ 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里,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任何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标! 没有任何条款,豁免标示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怎么判断它是否起功能作用呢? GB 7718不判定食品添加剂的功能作用,食品添加剂有没有功能作用,要按照GB 2760去判定。所以要准确理解GB 2760带入原则第一款(3.4.1)(可以参考GB 2760-2024实施指南,深刻理解条款本质),符合带入原则第一款的在终产品中就不起功能作用,可以不用标示出来。所以是否起功能作用,大家要利用GB 2760去判定有没有功能作用。 举例说明: a)如果复合配料中含有三氯蔗糖或阿斯巴甜,通过这个复合配料的带入,把终产品的味道改变了,改变了终产品的甜度,那当然是有功能作用的,需要标示出来。 b)酱油中含有焦糖色,在卤制豆干中添加了此酱油,焦糖色改变了终产品的色泽,焦糖色就有功能作用的,需要标示出来。 c)酱油中含有苯甲酸钠,在肉罐头中添加了此酱油,但是不需要苯甲酸钠在罐头食品中起防腐剂的工艺作用,可以不用标示。 d)固体饮料中含有抗结剂(二氧化硅),将其添加到某(液态)奶茶饮料中,二氧化硅在奶茶饮料中就不起工艺作用,不用标示出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要想着隐藏食品添加剂,故意不标示出来。合理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要按照标准的规定正确的标出来,如果将该标的不标,这个是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GB 7718并不允许在任何的情况下去不标、少标、漏标所有具备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注:标准说的“可不标示”并非不可以标示,如果不能确定(捋不清)是否起工艺作用,建议全部标示出来,避免少标、漏标,导致不合规。) 14 关于归类标示的理解 问题解答: 一、基本规则 1.归类标示为可选项。符合表A.1左边配料类别的配料,可任选以下方式之一标示: ▶按右边归类名称统一标示(如:多种醋类标为"食醋"); ▶仍标示各配料具体名称。 2.无种类和添加量限制 ▶添加种类数量不限(如:添加3种醋可归类标为"食醋"); ▶添加量不受25%阈值限制(超过25%仍可归类标示)。 二、含食品添加剂时的强制要求 若归类配料中含在终产品发挥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示其名称。示例: 黄酒可归类为"发酵酒",可直接标示为“黄酒”,不需要展开原始的原料与辅料,但所含添加剂(如焦糖色)需在括号内注明,示例:黄酒(含焦糖色) 三、淀粉糖类的特殊规定 淀粉糖类不得笼统标示为"淀粉糖",须标注具体属性名称: ✅ 正确标示:果葡糖浆、麦芽糖浆; 🚫 错误标示:合并标示为"淀粉糖"。 15 超过保质期,还在消费保存期内的食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问题解答: 1. 基本属性 ▶消费保存期(即原"保存期")非强制标示内容; ▶其时长通常长于保质期,用于供消费者参考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可安全食用。 2. 与保质期的区别 项目 保质期 消费保存期 法律 效力 强制标示(保质期到期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禁止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非强制标示 食品 安全性 保质期内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 超保质期未超保存期时▶安全性无风险 ▶感官品质可能有变化(如脆度下降) 作用 对象 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 只与消费者个人食用时自行选择有关。 问题解答: 17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是否需要定量标示? 问题解答: 依据GB 7718-2025第4.4.1.1条,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需定量标示(新增强制要求),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无需定量标示的情形 1、属性名称本身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明确定义的食品属性名称,不属于特别强调,因为这个名称反映的就是食品的属性,如: ✅ "牛奶"(GB 25190) ✅ "巧克力"(GB/T 19343) ✅ "咖啡饮料"(GB/T 30767) ✅ "枸杞果酒"(GB/T 41405.1) 2、感官风味描述 仅说明风味而非强调具体配料(如:"草莓味"、"香草风味"),无需定量标示。 二、必须定量标示的情形 名称中特别强调配料存在或特性时,需标注添加量或含量(%),例如: 🚩 "草莓冰淇淋" → 强调含草莓原料; 🚩 "榛仁牛奶巧克力" → 强调添加榛仁(牛奶巧克力为属性名称,GB/T 19343); 🚩 "葡萄干/黑糖沙琪玛" → 强调添加葡萄干/黑糖。 新旧标准对比 版本 名称中提及的配料 是否需定量标示 GB 7718-2011 否(不视为特别强调) GB 7718-2025 是(新增强制要求) 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 依据GB 7718-2025附录A.5.4 定量标示的豁免: c) 对于全部来源于同一产地的单一配料食品的“产地”的说明;: 一、豁免条件(同时满足) 1.配料单一性:食品仅含一种配料(如:乳粉、纯牛奶、大米); 2.产地一致性:该配料全部源自同一产地(如:新西兰乳粉、五常大米)。 二、非豁免情形(单一配料但产地多元) 示例:单一配料的咖啡豆,原料产地含阿拉比卡与云南产地,如果标签标注了"阿拉比卡咖啡豆"→必须标示阿拉比卡豆的添加量。 20 关于“无”“不含”等词汇举例 问题解答: 21 检测报告未检出(低于检出限)能否作为含量为“0”的宣称依据? 问题解答: 达到国标、行标、地标、公告中已经明确规定的条件时(如:无醇啤酒(GB/T 4927)、无糖茶饮料(GB 28050、GB/T 21733)、无淀粉火腿肠(GB/T 20712)等),可以直接使用,其他的就要保证含量为0。 检验方法没达到检出限的(低于检出限),可以作为辅助使用的依据,什么时候为0?是不是真正的0?要不要用?完全由食品企业自行负责(企业自行承担判定责任,提供含量为0的依据)。 另外尽管允许用“无”“不含”宣称,但是不得用于任何的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譬如: ❌ 食品添加剂(如:"不含苯甲酸钠""无甜味剂""0防腐剂"“0色素”“0香精”); ❌ 污染物(如:"不含铅"); ❌ 法律禁止添加物(如:"不含地沟油")。 22 致敏物质豁免注意事项 问题解答: 依据GB 7718-2025附录D规定,致敏物质标示豁免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则: 一、豁免清单范围 仅限附录D所列配料 ▶清单内配料可豁免标示致敏物质; ▶未列入清单的含致敏物质配料一律不得豁免。 注:清单将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最新研究动态调整。 二、具体豁免情形【示例说明】 豁免类别 示例及条件 精炼植物油 仅限精炼大豆油、精炼花生油(其他植物油不豁免) 单一配料食品 名称已明确体现致敏物质本质(如:"纯牛奶"豁免乳制品致敏物质标示) 食用酒精 豁免标示,工艺确保麸质含量降至安全水平 蒸馏酒 同上(如:白酒、威士忌) 三、不得豁免情形 1、发酵酒类 工艺无法完全消除麸质风险(如:啤酒、黄酒),必须标示致敏物质; 2、未精炼植物油 非精炼大豆油/花生油不豁免。 23 进口食品中外文一一对应与对应关系的理解 问题解答: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GB 7718-2025规定,进口食品标签中外文标示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强制性内容 1.中外文严格一一对应 ▶ 强制标示项目(如:配料表、净含量、日期信息等)需逐项精准对应翻译; 2.补充缺失内容 ▶ 外文标签未标注但中国法规标准要求的内容(如:单一配料食品的配料表),必须增补至中文标签; 3.加工助剂特殊规则 ▶ 外文标注的加工助剂,中文标签需同步标示(即便GB 7718允许豁免标)。 二、非强制性内容 1.允许概括性对应 ▶ 仅需确保外文信息与中文表述含义有关联(如:外文说明产地/庄园的段落表达,中文可简要用一句话进行概括总结"产自XX产地/庄园"即可); 2. 禁止信息矛盾 ▶ 非强制内容不得与中文强制信息冲突。 三、法律优先级 所有内容均需符合中国法规及标准,包括: ▶ 配料表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 ▶ 食品添加剂使用GB 2760规定名称; ▶ 致敏物质按附录D要求标注。 24 进口食品涉及灌装或分装时,原产国或地区如何标示? 问题解答: 依据GB 7718-2025第4.1.6.1条,原产国标示规则修订如下: 一、核心定义变更 版本 原产国或地区定义 GB 7718-2011 (问答)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 GB 7718-2025 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地区) 二、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 ▶关键依据:必须与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保持一致; ▶典型示例:葡萄经发酵工艺制成葡萄酒,原产国为完成发酵工序的国家/地区(如:法国)。 三、分装/罐装情形标示规则 1. 分装国与原产国一致: ▶仅需标示原产国(地区)(如:原产国:意大利); 2. 分装/罐装与原产国或地区不一致: ▶需同时标示原产国(地区)和分装/罐装国(如:原产国:意大利,灌装国:西班牙)。 25 数字标签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 26 其它问题答疑(15项) 问题解答: ① 问答什么时候会发布? 问答近期会出台。(具体日期未明确) ② 进口食品的中文内容比外文更详实可以吗? 按照法规翻译后中文内容比外文更详实,当然是可以的。对应并不是说必须要符合外文,只要是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更加详实是可以的。 ③ 进口食品日期的喷码为日月年,是否允许在中文标签上改为年月日? 这个标准已经明确规定了,必须要在中文标签上以年月日的方式去体现日期信息。 ④ 商标等内容是否需要翻译? 商标是免于翻译的。标准3.6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邮箱、网址除外) ”。 ⑤ 日期采用激光蚀刻这样可不可以? 这个不是标准能够解答的,要《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去进行确定。 ⑥ 酒类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什么情况下可以豁免? 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类,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 葡萄酒的豁免不受酒精度影响,可以无条件的豁免。 ⑦ 关于质量等级的标示? 食品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等级,否则不得标示质量等级。 ⑧ 单一配料的食品未在标签上强调相关配料,是否需要定量标示? 单一配料的食品,未在标签上强调相关配料,可以不定量标示它的添加含量,除非对于这个单一配料进行了产地的说明(强调来源于不同的产地)等特别强调。(说明:请以官方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⑨ 组合包装的问题 要按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去进行确定。 ⑩复合配料名称的标示问题 譬如:某款产品使用了酸梅粉,属性为固体饮料,这个酸梅粉是属于有国标,它可以在添加量小于25%的情况下不展开,但是,里边有起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标示出来。为了帮助消费者、监管部门理解它的属性,对于酸梅粉的标示,可以加一个括号标示其属性名称,如:酸梅粉(固体饮料),注明它的“固体饮料”属性,便于大家知晓。 如果复合配料的配料表上只写一个“固体饮料/复合调味料”,这个则没有体现出产品的具体属性。 【补充说明】 食品分类的大类名称(如"食用油脂制品")因未明确食品具体属性,不应直接作为食品名称使用。其问题核心在于: 1. 缺乏属性特异性,示例:a)食用油脂制品(未区分人造奶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b)蜜饯(未说明是话梅/杏脯/芒果干);c)坚果炒货(未明确是腰果/核桃/瓜子) 本质:大类名称仅反映分类范畴,未体现产品真实、具体的本质属性。 2. 合规命名要求,示例: a) 人造奶油(人造黄油)(直接体现油脂类型) b) 牛肉味复合调味料(明确调味料属性及风味) c) 话梅(准确表述蜜饯具体品类) 核心原则:食品名称必须使消费者清晰识别产品本质属性,避免使用宽泛分类术语替代具体属性名称。 ⑪委托加工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这个也是《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GB 7718-2025当中没有在对生产者的信息标示要求进行规定 ⑫关于组合包装的问题 因为GB 7718-2025章节里已经删除了组合包装的相关的条款,所以这个方面内容,后期要靠《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去明确。 ⑬椰子是不是致敏物质? 椰子后续会明确它不属于坚果及其制品,可以豁免致敏物质标示(*说明:请以官方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定量标示涉及到含量波动时,允许在合理的区间内进行标示,这个在标准附录A的A.5.1中已明确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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