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七类重点关注的违法违规商标使用行为—— 从 “富硒苹果”“有机蔬菜” 到 “国宴白酒”“手工挂面”,很多企业习以为常的商标宣传,可能已触碰合规红线,面临行政处罚、商标无效等风险。
本文结合通知要求与食品行业特点,拆解高频违规情形、典型案例、合规要点,帮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守住商标使用的 “合规底线”,避免因宣传不当得不偿失。
通知中与食品行业高度相关的违规行为,集中在 “欺骗性标注”“虚假宣传”“违规使用特殊标识” 三类,每类都有明确处罚依据:
第1类:带欺骗性的禁用未注册商标。比如有些商家用 “专供”“特供”“极品”“国宴” 之类的词当商标,其实根本不是真的专供特供,就为了让大家觉得这东西来源不一般、品质特别好,这就容易误导人。还有像 “富硒”“有机”“零添加”“100%” 这些词,如果商品实际情况跟这些词对不上,比如号称 “零添加” 其实加了东西,也不行。另外,用地名、年份或者 “手工”“手打” 当商标,结果产地不对、生产时间造假、根本不是手工做的,也属于要重点查的。
第2类: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就是说商标是注册过的,但用的时候不老老实实按规矩来。比如把注册商标和商品名称、广告、包装搭配着用,让人误会商品的品质、产地、工艺。或者自己改了注册商标的内容,改完之后让人对质量产生错误印象,甚至故意改得像别人的知名商标,想沾光,这些都不行。
第3类冒充注册商标。简单说就是没注册过的商标,却故意标上 “注册商标” 的标记,假装是注册过的,这明显是想蒙骗消费者,肯定得管。
第4类是该用注册商标却不用,重点盯的是烟草领域,特别是电子烟这些新型烟草制品。烟草制品按规定得用注册商标,要是不用,就可能有问题,得重点查。
第5类是在商业活动里乱显摆 “驰名商标”。“驰名商标” 是法律上的一种认定,不是用来打广告的。要是商家把 “驰名商标” 字样放到广告里宣传,想靠这个吸引顾客,这就违规了。 第6类是违规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比如 “沙县小吃” 是集体商标,得符合规定的商家才能用;“五常大米” 是证明商标,得真是五常产的、符合品质的才行。要是用了这些商标,商品却不符合要求,那就是违规。 第7类是商标代理机构瞎代理。有些代理机构帮人恶意抢注商标,或者故意去撤销别人合法的商标(也就是 “撤三”),损害人家的利益,这种行为也得重点整治。
误区 1:“我家产品确实是零添加,就能用‘零添加’商标”
纠正:即使产品符合 “零添加”,也不能将 “零添加” 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易被认定为 “带有欺骗性”),可通过广告宣传语表述(需保留检测报告佐证),而非作为商标使用。
误区 2:注册商标可以随便搭配宣传语
纠正:搭配后的整体标识若易导致误认(如 “鲜土”+“农家土鸡蛋”),仍属于违规,需确保宣传语不超出商标注册范围,不误导公众。
误区 3:集体商标 / 证明商标拿到授权就可以随便用
纠正:需严格遵守使用管理规则,不得超出规定产区、品质标准使用,注册人会定期核查,违规将被取消使用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的管理,引导全社会尊重和正确行使商标专用权,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着力引导全社会合理规范使用商标,不断加大对商标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的监管和治理力度,严格规制通过商标实施虚假描述等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坚决维护正当有序的商标使用秩序,有力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积极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 (一)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重点关注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供应渠道或者品质产生误认的行为;使用含“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且所标示商品的实际属性与该内容不符,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使用含地名、年份或者“手工”“手打”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
- (二)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重点关注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为攀附他人商标而自行改变的行为。
- (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重点关注在带有欺骗性的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行为。
- (四)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重点关注烟草领域,特别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 (五)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重点关注将有认定记录的“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
- (六)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重点关注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品质要求的行为。
- (七)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重点关注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恶意“撤三”等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
-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的举报受理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 (二)开展重点摸排。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舆情监测,重点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领域,及时发现利用商标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线索和不当行为,加大商标使用管理和执法指导力度。
- (三)及时处置线索。要将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依法依规查处,跨区域案件线索可以层报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 (四)加强合规引导。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促使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摒弃投机心理,做到诚信经营;在商标保护、运用等相关政策中,强化商标合规使用要求,正向引导企业合规使用商标。
- (五)强化综合治理。要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倡导商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申请人传导正确申请和使用商标的理念;加强信用监管,对各类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体,依法依规做好失信惩戒工作。
- (六)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在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和正确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良好氛围。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综合研判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工作统筹协作,构建合法合规使用商标的良好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