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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问答】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产品用量/功能/剂型超出备案范围等特殊情形的产品如何注册或备案?

发布时间:2026-02-25点击量:73

问:已批准注册产品中,原料已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产品剂型形态不在可备案范围的,这类产品如何注册或备案? 答:已批准注册产品可在产品到期前申请延续注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经延续注册、换证变更注册技术审评认为,已批准上市的产品剂型合理、质量安全可控的,我中心将启动相应备案剂型增补工作。待增补剂型正式发布后,确认该产品原注册人资质,允许按原申请注册的配方、剂型转为备案管理。注册转备案完成后再注销原注册证书。 对于已申请延续注册的产品,因增补剂型工作未发布正式文件而导致注册证书已到有效期内未能转为备案管理的,在特殊食品信息平台标注“产品经技术审查属于注册转备案管理范围,在注册转备案审查期间,原注册证书继续有效”。 问:原料已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不在可备案范围的,这类产品如何注册或备案? 答: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因此,对于声称的保健功能未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原料的,产品仍可以以注册产品受理,按照现行规定开展审评审批工作。 对于已经获得批准证书,或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前已受理保健食品申请注册的产品,其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单方产品,功效不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要求的,注册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同意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调整产品用量或功效的,也可以作为原注册人。 问:原料已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产品原料每日用量超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的范围,这类产品如何进行注册或备案? 答:对于此种情形,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已批准注册产品,或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前已经受理的产品,原则上应调整原料每日用量至原料目录范围后,产品转为备案管理。 对于仍坚持使用超出原料目录范围的产品,可继续申请产品注册,注册技术审评将根据提交的申请资料中原料的每日用量下,产品长期使用的安全性依据是否充足,超出原料目录规定范围对于产品功能影响的必要性(应有原料目录最高使用量及申报产品日用量的功能报告对比研究资料)、原料质量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评判是否予以产品注册。总局关于《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的公告中已明确, 产品配方中原料用量超出现行规定的,依据产品长期食用的安全性论证报告,包括产品配方配伍和用量的安全性理论依据、文献依据、产品上市后人群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等,综合评估产品长期食用的安全性。对于原料质量符合目录要求,超出原料目录规定剂量下仍能够保证安全,且对产品的功能作用具有确切正向价值的产品,可以予以注册,并将适时完善原料目录相关要求。 问:使用有机溶剂提取、纯化、酶解、发酵、合成、破壁等特定前处理工艺的原料申报保健食品,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审评要求? 答:采用有机溶剂提取、纯化、酶解、发酵、合成、破壁等特定前处理工艺制备的保健食品原料,工艺过程复杂,对质量控制要求较高。使用此类原料申报保健食品时,有以下注意事项和审评要求: 一、申请人除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等现行规定,提供原料的详细制备工艺、工艺说明、工艺合理性依据、质量要求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申报资料外(有适用的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的原料可免于提供生产工艺),还应明确原料来源、生产商信息。 二、技术审评中,将加强此类原料的关联审查,对采用酶解、发酵、合成等特定前处理工艺的原料视同提取物进行审查,并基于风险对原料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开展关联核查,以确保原料安全、质量可控。 申报含蒽醌类成分原料的保健食品新产品应注意的问题汇编!  一、现行的专门规定有哪些?主要涉及哪些原料? 答:主要包括《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2005年)第六条有关内容,《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规定中第四部分内容,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37号)。 除了上述规定中已明确的芦荟、大黄、何首乌、决明子外,因番泻叶中主要成分番泻苷属于蒽醌类成分,番泻叶参照此规定管理,与大黄的相关要求同等对待。各原料的炮制品、提取物等加工制品均适用。 二、除了现行规定外,申报时还应注意什么? 答:一是要结合原料的现代研究科学文献及配方配伍情况制定标签说明书样稿相关内容;二是现行规定仅明确了单个含蒽醌类成分原料(以下简称蒽醌原料)的有关要求,在使用2个及以上此类原料复配时应重点关注叠加的安全风险;三是使用提取物原料时应注意因溶剂浓度的不同或纯化导致安全用量的变化。 三、含2个及以上蒽醌原料的保健食品,产品配方配伍及安全性科学依据方面应提供哪些申报资料? 答:提供产品的组方理论和来源,并阐释产品配方配伍具有申报功能声称作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依据。尤其应注意因复配导致日服用总蒽醌的量超过30mg时,应有充分的长期食用的安全性科学依据;配方中超过2个蒽醌原料的保健食品,还需要更加关注组方合理性及配伍必要性。 四、含2个蒽醌原料,保健功能为有助于润肠通便时,其标签说明书样稿应至少关注哪些内容? 答:(一)无其他原料复配时,此类产品建议充分论证配伍必要性。原则上适宜人群限定为“偶发性便秘者”;不适宜人群应包括“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慢性腹泻者、年老体弱者、虚寒体质者”;注意事项应包括“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适宜人群外的人群不推荐食用本产品;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本品不宜超量食用,长期便秘者食用本产品需要咨询医药专业人士”。 (二)有其他原料复配时,此类产品建议依据配伍理论及配方组成增加适宜人群的限定用语;不适宜人群至少应包括“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慢性腹泻者、年老体弱者”,注意事项至少应包括“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适宜人群外的人群不推荐食用本产品;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本品不宜长期超量食用,肝、肾、肠道功能异常者慎用;长期食用者,建议咨询医药专业人士”。 五、含2个蒽醌原料,保健功能不是有助于润肠通便时,其标签说明书样稿应至少关注哪些内容? 答:(一)原则上不建议仅以蒽醌原料进行组方! (二)有其他原料复配时,此类产品建议依据配伍理论及配方组成并结合申报的保健功能增加适宜人群的限定用语;不适宜人群至少应包括“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慢性腹泻者、年老体弱者”,注意事项至少应包括“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适宜人群外的人群不推荐食用本产品;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本品不宜长期超量食用,肝、肾、肠道功能异常者慎用;长期食用者,建议咨询医药专业人士”。 六、对于含何首乌的保健食品,除了关注上述问题外,还应注意哪些内容? 答:(一)配方中仅含有何首乌一种蒽醌原料的,注意事项调整为“本品含何首乌,对该原料反应敏感者慎用或咨询医药专业人士,不宜长期超量服用、不能代替药物,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二)不建议研发既含有何首乌,又含有其他蒽醌原料的保健食品!确需申报此类保健食品时,应重点关注组方合理性及配伍必要性,且不适宜人群至少应包括“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慢性腹泻者、年老体弱者、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至少应包括“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适宜人群外的人群不推荐食用本产品;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本品不宜长期超量食用,肝、肾、肠道功能异常者慎用;长期食用者,建议咨询医药专业人士。本品含何首乌,对该原料反应敏感者慎用或咨询医药专业人士,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七、蒽醌原料进行复配时还需注意什么? 答:企业在研发含2个蒽醌类原料的保健食品时,建议参照国内外研究进展及现有蒽醌类成分的含量测定方法,制定控制大剂量服用蒽醌成分的限定措施。不建议芦荟苷或番泻苷日服用量已超过30mg ,仍与其它蒽醌原料进行复配;另外从产品安全性的角度,产品技术要求总蒽醌成分的高限数值将作为计算日服用总蒽醌量的依据,需要科学严谨制定高限数值。对于日服用总蒽醌的量超过30mg的产品除了需要论证长期食用的安全依据外,还应结合配方配伍等情况进一步限定适宜人群、扩大不适宜人群、增加注意事项中的警示用语等。 八、蒽醌原料经乙醇提取或包含柱层析等精制工艺时,应提交哪些申报资料? 答: 应具备可以完整折算得到原料用量的完整证据,且要比较该工艺原料的成分与传统水提取制得的成分对比分析(包括游离蒽醌及总蒽醌含量变化),并提供蒽醌成分含量变化对原料安全性变化的证明资料。对于因采用乙醇提取或柱层析等精制工艺,导致总蒽醌每日食用量超过30mg时,应提供该提取物长期食用的安全性文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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